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3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德芳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撤銷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案被告張德芳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民國105 年11月30日起執行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執行期滿日為106 年5 月29日),業經本院裁定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11月30日105 年執丑字第12642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