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4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建宏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建宏因犯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 罪 名 │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104年9月5日凌晨1時40│104年11月26日15、16 │105年3月21日至22日間││ 犯 罪 日 期 │分許 │時許 │某時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66│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91│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22││ │93號 │42號 │22號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375 │105年度簡字第1788號 │105年度簡字第5766號 ││事實審│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2月19日 │ 105年3月31日 │ 105年9月29日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375 │105年度簡字第1788號 │105年度簡字第5766號 ││判 決│ │號 │ │ ││ ├────┼──────────┼──────────┼──────────┤│ │判 決│ 105年4月6日 │ 105年5月9日 │ 105年10月3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備 註│署105 年度執字第7050│署105 年度執字第8370│署105年度執字第16976││ │號 │號 │號 ││ ├──────────┴──────────┤ ││ │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 ││ │3176號執行中,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