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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玟正選任辯護人 李樂濟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玟正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徐玟正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所涉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於案發後有逃亡之舉,又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傷害及恐嚇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於106 年2 月6 日訊問被告後,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仍認被告有前揭涉犯重罪、逃亡之虞、反覆實施之虞等羈押原因,並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1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