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淇鈴(原名許麗麗)選任辯護人 黃昱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淇鈴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之處分。
理 由
一、被告許淇鈴因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限制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現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在案(詳本院訴字卷一第107 頁)。
二、茲因被告所涉背信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無罪確定,本院因認無續予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