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豪陞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豪陞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鄭豪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持有制式槍枝等重罪,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其無逃亡,且父親罹病等為由請求交保,惟此並非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特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施建榮法 官 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