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原 告 翁祥智
林木金楊錦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複代理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厚成律師被 告 湯景華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志峯法 官 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