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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6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原 告 江添祥被 告 陳國恩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自字第4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登報道歉。

(二)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自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允妤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