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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34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48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家禾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29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家禾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黃江海」應更正為「黃江河」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將遺失物侵占入己,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復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鑰匙1 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所侵占、竊得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扣案之開鎖工具1 支,被告否認為其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犯行相關,核其性質亦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7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嘉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981號被 告 林家禾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臺西鄉溪頂50號居新北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林家禾於105年7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縣○○道某超商外,拾獲李筱薇所遺落之教師證(兼具悠遊卡功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上開教師證侵占入己,而未送交權責機關處理。林家禾仍不知悔改,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6年4月21日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段70巷2號前,見黃江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放該處,以其自備之鑰匙,開啟上開車輛電門後竊取得手,旋即逃離現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家禾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黃江河、李筱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四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竊盜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伯均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