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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5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5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士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36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士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附表編號4 地點欄「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保管之款項,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信經此偵審教訓,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至被告所侵占之款項,業已返還告訴人,有還款證明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嘉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3618號被 告 劉士平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士平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迄105年12月23日止,任職於址設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億德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億德公司),負責業務推廣及帳款收回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因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將向億德公司客戶收取之貨款計新臺幣34萬5,068元侵占入己並花用迨盡。嗣億德公司察覺客戶付款異常,幾經詢問劉士平而悉上情。

二、案經億德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士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賴勇志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切結書、本票影本、億德公司員工離職申請書、收款員工作日報表、估價單、補估價單等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數次業務侵占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且數行為於密接之時、地接續實施,在刑法評價上均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請論以一罪嫌。另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有損失,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深表悔悟,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伯均附表: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幣)│├──┼────────┼─────────────┼──────┤│ 1 │105年12月1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4,060元 ││ │ │「錦香園休閒卡拉OK」 │ │├──┼────────┼─────────────┼──────┤│ 2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路○○○號「 │9610元 ││ │ │小萍的店小吃部(宏國店)」│ │├──┼────────┼─────────────┼──────┤│ 3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街○○○號「 │6790元 ││ │ │小萍的店小吃部(溪頭店)」│ │├──┼────────┼─────────────┼──────┤│ 4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0,950元 ││ │ │「很迷戀音樂城」 │ │├──┼────────┼─────────────┼──────┤│ 5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街○○巷○○號│21,000元 ││ │ │「FACE運動飛鏢吧」 │ │├──┼────────┼─────────────┼──────┤│ 6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街○○○號11 │97,200元 ││ │ │樓「名家城卡拉OK」 │ │├──┼────────┼─────────────┼──────┤│ 7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街○號地下 │54,644元 ││ │ │室「金頌唱歌坊」 │ │├──┼────────┼─────────────┼──────┤│ 8 │105年12月9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8,397元 ││ │ │「新姊妹小吃店」 │ │├──┼────────┼─────────────┼──────┤│ 9 │105年12月10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6,241元 ││ │ │「新姊妹小吃店」 │ │├──┼────────┼─────────────┼──────┤│10 │105年12月12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2,852元 ││ │ │「新姊妹小吃店」 │ │├──┼────────┼─────────────┼──────┤│11 │105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4,395元 ││ │ │「新姊妹小吃店」 │ │├──┼────────┼─────────────┼──────┤│12 │105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號旁「│9,290元 ││ │ │楓葉紅音樂坊」 │ │├──┼────────┼─────────────┼──────┤│13 │105年12月16日 │新北市○○區○○路○○○號地 │8187元 ││ │ │下1樓「貓頭鷹休閒餐坊」 │ │├──┼────────┼─────────────┼──────┤│14 │105年12月16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452元 ││ │ │「赤野居酒屋」」 │ │├──┴────────┴─────────────┼──────┤│合計 │345,068元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