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6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桂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桂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林桂民」署押共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04年度」更正為「103年度」、第4至5行「為圖規避另涉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須入監執行,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更正為「因誤認另案公共危險罪遭通緝,為圖規避查緝,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最末行後補充查獲之經過「嗣林桂民接獲上開交通違規之裁決書前往申訴而知悉上情。」;附表並重製如後附;證據並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J12671號、第A00J12672號、第A00ZMU72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各1紙」;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刪除「及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等」等字、第6行「單號A00000000」更正為「單號C00000000」、第7行「附表3」更正為「附表編號3」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規避查緝,竟冒用其胞弟林桂民之名義簽收舉發通知單,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及警方與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裁罰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具智識程度(參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號上共計偽簽「林桂民」署押1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重製後)附表:
┌──┬──────┬───────┬─────┬────────┬─────────┬───────┐│編號│ 時間 │ 地點 │ 舉發單號 │ 違規事實 │ 偽造署押 │ 卷宗頁數 │├──┼──────┼───────┼─────┼────────┼─────────┼───────┤│1 │105年1月2日 │臺北市中正區汀│AFU800156 │無執業登記證執業│「林桂民」署押2 枚│偵卷第16頁 ││ │14時34分許 │洲路 │ │ │(移送聯「收受通知│ ││ │ │ │ │ │聯者簽章欄」內偽造│ ││ │ │ │ │ │「林桂民」之署押1 │ ││ │ │ │ │ │枚會複寫在其下存根│ ││ │ │ │ │ │聯同欄內複印) │ │├──┼──────┼───────┼─────┼────────┼─────────┼───────┤│2 │105年12月5日│新北市永和區環│C00000000 │未辦理執業登記駕│「林桂民」署押2 枚│偵卷第15頁 ││ │10時37分許 │河西路 │ │駛計程車 │(移送聯「收受通知│ ││ │ │ │ │ │聯者簽章欄」內偽造│ ││ │ │ │ │ │「林桂民」之署押1 │ ││ │ │ │ │ │枚會複寫在其下存根│ ││ │ │ │ │ │聯同欄內複印) │ ││ │ │ ├─────┼────────┼─────────┼───────┤│ │ │ │C00000000 │左轉未先駛入內車│「林桂民」署押2 枚│偵卷第14頁 ││ │ │ │ │道 │(移送聯「收受通知│ ││ │ │ │ │ │聯者簽章欄」內偽造│ ││ │ │ │ │ │「林桂民」之署押1 │ ││ │ │ │ │ │枚會複寫在其下存根│ ││ │ │ │ │ │聯同欄內複印) │ │├──┼──────┼───────┼─────┼────────┼─────────┼───────┤│3 │106年3月7日 │臺北市中正區和│A00J12671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林桂民」署押1枚 │本院卷第25頁 ││ │11時29分許 │平西路1段 │ │警察機關辦理領取│ │ ││ │ │ │ │執業登記證即行職│ │ ││ │ │ │ │業 │ │ ││ │ │ ├─────┼────────┼─────────┼───────┤│ │ │ │A00J12672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林桂民」署押1枚 │本院卷第26頁 ││ │ │ │ │,以駕駛為職業 │ │ │├──┼──────┼───────┼─────┼────────┼─────────┼───────┤│4 │106年3月25日│臺北市信義區崇│A00ZMU729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林桂民」署押1枚 │本院卷第39頁 ││ │12時37分許 │德街與信安街口│ │警察機關辦理領取│ │ ││ │ │ │ │執業登記證即行職│ │ ││ │ │ │ │業-無職業駕照 │ │ │├──┼──────┼───────┼─────┼────────┼─────────┼───────┤│5 │106年4月3日 │新北市土城區青│C00000000 │未領有職業駕照 │「林桂民」署押2 枚│偵卷第10頁 ││ │16時35分許 │雲、青仁路口 │ │ │(移送聯「收受通知│ ││ │ │ │ │ │聯者簽章欄」內偽造│ ││ │ │ │ │ │「林桂民」之署押1 │ ││ │ │ │ │ │枚會複寫在其下存根│ ││ │ │ │ │ │聯同欄內複印)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9334號被 告 林桂生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桂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5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違規經警攔查,為圖規避另涉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須入監執行,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向執行舉發違規之員警冒稱係其胞弟「林桂民」,並於執勤員警所交付、如附表舉發單號所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桂民」署名後,再持以向執勤員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桂民」本人之權益及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交通管理與處罰之正確性。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桂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桂民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7張、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文暨所附違規明細、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及員警職務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等罪嫌。被告偽造署名之低度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於105年12月5日10時37分許,接續在附表編號2所示單號A0000000 0、C00000000及於106年3月7日11時29分許,接續在附表3所示單號A00J12671、A00J12672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林桂民」之簽名,其先後各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分別為接續犯而以一罪論。又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林桂民」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超偉附表:
┌──┬──────┬───────┬─────┬────────┬─────────┐│編號│時間 │地點 │舉發單號 │違規事實 │署名 │├──┼──────┼───────┼─────┼────────┼─────────┤│1 │105年1月2日 │臺北市中正區汀│AFU800156 │無執業登記證執業│「林桂民」署名1枚 ││ │14時34分許 │州路 │ │ │ │├──┼──────┼───────┼─────┼────────┼─────────┤│2 │105年12月5日│新北市永和區環│A00000000 │未辦理執業登記駕│「林桂民」署名1枚 ││ │10時37分許 │河西路 │ │駛計程車 │ ││ │ │ ├─────┼────────┼─────────┤│ │ │ │C00000000 │左轉未先駛入內車│「林桂民」署名1枚 ││ │ │ │ │道 │ │├──┼──────┼───────┼─────┼────────┼─────────┤│3 │106年3月7日 │臺北市中正區和│A00J12671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 ││ │11時29分許 │平西路1段 │ │警察機關辦理領取│ ││ │ │ │ │執業登記證記即行│ ││ │ │ │ │職業 │ ││ │ │ ├─────┼────────┼─────────┤│ │ │ │A00J12672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 ││ │ │ │ │,以駕駛為職業 │ │├──┼──────┼───────┼─────┼────────┼─────────┤│4 │106年3月25日│臺北市信義區崇│A00ZMU729 │無職業駕照 │ ││ │12時37分許 │德街與信安街口│ │ │ │├──┼──────┼───────┼─────┼────────┼─────────┤│5 │106年4月3日 │新北市土城區青│C00000000 │未領有職業駕照 │「林桂民」署名1枚 ││ │16時35分許 │雲、青仁路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