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9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緝字第14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徐皓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徐皓係是永虹熱電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
新北市中和區,下同〉永和路363 巷1 弄5 號1 樓,於民國
92 年8月21日變更名稱為永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同年10月
6 日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下同》幸福路64巷4 弄8 號1 樓,下稱永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填報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業務之人,其明知永虹公司不曾向如附表B (即附表C 銷項」欄)所示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竟與永虹公司登記負責人徐榮輝(所犯違反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徐榮輝將永虹公司之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章等物均交給徐皓使用,且授權徐皓以永虹公司名義請領空白統一發票,並任由徐皓自92年5 月間起至93年3 月間止,以永虹公司之名義,連續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71張,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1,031,386元,交付予如附表B 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旋由該等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以扣抵其銷項稅額,足可供幫助該等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納之營業稅額合計2,051,570 元(各該公司名稱、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可供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B 及附表C 銷項」欄所示),而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又徐皓與永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納稅義務人)徐榮輝共
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永虹公司應納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永虹公司不曾向如附表A (即附表C 進項」欄)所示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竟委由徐皓全權處理永虹公司之報稅事宜,徐皓乃對外收取以如附表A 所示公司之名義所開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2張,金額合計60,301,710元,充作永虹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交由不知情之「蔡培正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永虹公司之名義,分別於如附表C 「申報日期」欄所示時間,各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 份,先後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其中如附表C 編號二、四、五所示部分,每次所申報不實統一發票各6 張、33張、8 張之進項稅額,於扣除前述永虹公司在同一次申報時所列偽填統一發票之虛增銷項稅額後,尚有餘額可供扣抵其實際銷項稅額,永虹公司乃以此不正當手法,先後3 次各逃漏其應納之營業稅額292 元、1,059,200 元、151,708 元(各該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稅額及實際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A 及附表C 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㈢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徐皓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徐榮輝於另案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蕭惠美於另案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永虹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
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所附營業稅稅
籍查詢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六、論罪科刑及銷項去路說明、營業人營業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
查被告徐皓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另外,刑法部分修正條文亦於00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罪,無論於刑法修正前、後,均有刑法總則之適用。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各個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⑴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刑原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於修正後改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⑵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者(含共謀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惟本件情形,被告係直接參與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比較適用新舊法,此部分之結果並無不同。
⑶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而本件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認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此部分以修正前規定較有於被告。
⑷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本件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二者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二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此部分以舊法規定較有於被告。
⑸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此部分被告之行為,新法
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告,揆諸上揭說明,就此部分涉及新舊法比較適用事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
⒉永虹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查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永虹公司逃漏稅捐之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惟僅增訂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其餘內容並無實質變動。嗣司法院大法官於100 年5 月27日公布釋字第687 號解釋,為符合該解釋之意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又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簡言之,將原規定「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故關於公司負責人等之代罰,依修正前規定僅可處該法第41條就納稅義務人所設之「5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依修正後規定則不限於有期徒刑,亦可量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此部分以修正後之現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
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永虹公司統一發票之填製,固屬被告之附隨業務,該統一發票本質上亦屬刑法第215 條之特種文書,惟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第725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該條項罪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77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78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82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共3 罪,詳後述)。被告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與另案被告徐榮輝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另案被告徐榮輝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二者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
即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因而受罰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至於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得成立牽連關係。公司負責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僅係代罰而已,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公司負責人或其他有權代表公司之自然人代表公司為之,究非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該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91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6065號判決、88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司與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屬於「代罰」性質,其個人究非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之犯意,自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89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於事實欄一㈡先後3 次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尚不成立連續犯;且與前開所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間,亦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均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足以影響稅捐機關
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兼衡其素行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及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被告3 犯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部分,依如附表B 編號二、四、五之順序而為諭知),以示懲儆。
㈥查被告行為時,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2 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當時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於95年7 月1 日經刪除生效,其後該條例於98年4 月24日廢止),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 日,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規定折算後,應以新臺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日。嗣被告行為後,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2 項修正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嗣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 月16日作成釋字第66
2 號解釋,認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符合釋字第622 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1條復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將原第
2 項移列第8 項,並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41條規定最有利於被告。再者,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嗣該條款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新法之規定亦非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應依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
㈦本案被告犯罪之時間皆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爰依該條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揆諸上開說明,並於減刑後,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惟本院依卷內證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有因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獲有不法利得。而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係永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以虛增營業成本之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公司先後3 次各逃漏其應納之營業稅額292 元、1,059,200 元、151,708 元等情,本質上係以節省支出之方式,反向達成永虹公司整體財產增值之型態,屬於直接產自犯罪之所得,原應對於獲有利得之永虹公司宣告沒收,然查永虹公司因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先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其後業經主管機關再於99年6 月14日廢止公司登記,迄今尚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而未進行清算程序等情,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98年9 月29日經授中字第9834143020號函、臺北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99年6 月14日北府經登字第993125621 號函、本院106 年9 月30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佐,本院認永虹公司因早於98年間停止營業,並先後經命令解散及廢止公司登記,難認仍保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若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亦欠缺剝奪第三人保有犯罪所得之重要性,爰認並無必要依職權裁定命永虹公司負責人參與沒收程序,逕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嘉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事實欄一㈠ │徐皓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玖佰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徐皓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附表C編號二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㈡、│徐皓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附表C編號四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 │ │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壹日。 │├──┼──────┼────────────────┤│4 │事實欄一㈡、│徐皓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附表C編號五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A (永虹公司收取之進項統一發票:以開立公司別彙整)┌──┬────────────┬────┬───────┬───────┐│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張數│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一 │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14,281,000 │714,050 │├──┼────────────┼────┼───────┼───────┤│二 │新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11,755,239 │587,764 │├──┼────────────┼────┼───────┼───────┤│三 │精樺國際有限公司 │12 │4,764,251 │238,213 │├──┼────────────┼────┼───────┼───────┤│四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9 │4,825,049 │241,252 │├──┼────────────┼────┼───────┼───────┤│五 │慶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549,074 │127,454 │├──┼────────────┼────┼───────┼───────┤│六 │錦繡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 │2,000,000 │100,000 │├──┼────────────┼────┼───────┼───────┤│七 │德坤股份有限公司 │10 │6,491,426 │324,573 │├──┼────────────┼────┼───────┼───────┤│八 │久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5,256,726 │262,837 │├──┼────────────┼────┼───────┼───────┤│九 │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1,978,122 │98,906 │├──┼────────────┼────┼───────┼───────┤│十 │立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 │1,009,500 │50,475 │├──┼────────────┼────┼───────┼───────┤│十一│群達電子有限公司 │8 │4,611,367 │230,568 │├──┼────────────┼────┼───────┼───────┤│十二│耀群電子有限公司 │1 │779,956 │38,998 │├──┼────────────┼────┼───────┼───────┤│ │ 合 計 │82 │60,301,710 │3,015,090 │└──┴────────────┴────┴───────┴───────┘附表B (永虹公司開立之銷項統一發票:以收受公司別彙整)┌──┬────────────┬────┬───────┬───────┐│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一 │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940,686 │47,035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47,034) │├──┼────────────┼────┼───────┼───────┤│二 │新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1 │15,741,239 │787,061 │├──┼────────────┼────┼───────┼───────┤│三 │精樺國際有限公司 │8 │3,180,277 │159,014 │├──┼────────────┼────┼───────┼───────┤│四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1 │871,429 │43,571 │├──┼────────────┼────┼───────┼───────┤│五 │臺灣三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7 │3,371,772 │168,588 ││ │司 │ │ │ │├──┼────────────┼────┼───────┼───────┤│六 │久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936,660 │146,833 │├──┼────────────┼────┼───────┼───────┤│七 │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11,198,575 │559,931 │├──┼────────────┼────┼───────┼───────┤│八 │耀群電子有限公司 │4 │2,790,748 │139,537 │├──┼────────────┼────┼───────┼───────┤│ │ 合 計 │71 │41,031,386 │2,051,570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2,051,569) │└──┴────────────┴────┴───────┴───────┘附表C (永虹公司歷次申報不實進項、銷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與
稅額)┌──┬───────┬─────────────────┬─────────────────┬─────┐│編號│ 發票年月 │進 項 │銷 項 │逃漏稅額 ││ │ (申報日期)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一 │92年5月至6月間│公司名稱 │銷售額 │稅額 │公司名稱 │銷售額 │稅額 │ ││ │ ├──────┼─────┼────┼──────┼─────┼────┤ ││ │(92年8月間某日│精樺國際有限│190495 │9525 │新響工業股份│837000 │41850 │ ││ │) │公司(下稱精 ├─────┼────┤有限公司(下 ├─────┼────┤ ││ │ │樺公司) │476200 │23810 │稱新響公司) │0000000 │55794 │ ││ │ ├──────┼─────┼────┤ ├─────┼────┤ ││ │ │正烜企業有限│871429 │43571 │ │912062 │45603 │ ││ │ │公司 (下稱正│ │ │ │ │ │ ││ │ │烜公司) │ │ │ │ │ │ ││ │ ├──────┼─────┼────┤ ├─────┼────┤ ││ │ │慶美科技股份│0000000 │51703 │ │0000000 │56258 │ ││ │ │有限公司 ├─────┼────┤ ├─────┼────┤ ││ │ │ │0000000 │75751 │ │0000000 │57952 │ ││ │ ├──────┼─────┼────┤ ├─────┼────┤ ││ │ │德坤股份有限│0000000 │56184 │ │934948 │46747 │ ││ │ │公司 ├─────┼────┤ ├─────┼────┤ ││ │ │ │307821 │15391 │ │868065 │43403 │ ││ │ │ ├─────┼────┤ ├─────┼────┤ ││ │ │ │787814 │39391 │ │110 │6 │ ││ │ │ ├─────┼────┤ ├─────┼────┤ ││ │ │ │555592 │27780 │ │924557 │46228 │ ││ │ │ ├─────┼────┤ ├─────┼────┤ ││ │ │ │278930 │13947 │ │92200 │4610 │ ││ │ │ ├─────┼────┤ ├─────┼────┤ ││ │ │ │0000000 │76699 │ │0000000 │52095 │ ││ │ │ ├─────┼────┤ ├─────┼────┤ ││ │ │ │448721 │22436 │ │0000000 │56896 │ ││ │ │ ├─────┼────┼──────┼─────┼────┤ ││ │ │ │515053 │25753 │正烜公司 │ 871429 │43571 │ ││ │ │ ├─────┼────┼──────┴─────┴────┤ ││ │ │ │661439 │33072 │ │ ││ │ │ ├─────┼────┤ │ ││ │ │ │278400 │13920 │ │ ││ ├───────┼──────┼─────┼────┼──────┬─────┬────┼─────┤│ │合計 │發票張數:15│00000000 │528933 │發票張數:13│00000000 │551013 │ 0│├──┼───────┼──────┼─────┼────┼──────┼─────┼────┼─────┤│二 │92年7月至8月間│新響公司 │0000000 │94562 │新響公司 │0000000 │94554 │ ││ │ │ ├─────┼────┤ ├─────┼────┤ ││ │(92年9 月15日)│ │0000000 │56000 │ │807065 │40353 │ ││ │ │ ├─────┼────┤ ├─────┼────┤ ││ │ │ │560000 │28000 │ │584288 │29214 │ ││ │ │ ├─────┼────┤ ├─────┼────┤ ││ │ │ │95752 │4788 │ │384400 │19220 │ ││ │ │ ├─────┼────┼──────┴─────┴────┤ ││ │ │ │160 │8 │ │ ││ │ ├──────┼─────┼────┤ │ ││ │ │隴豪科技股份│5500 │275 │ │ ││ │ │有限公司(下 │ │ │ │ ││ │ │稱隴豪公司) │ │ │ │ ││ ├───────┼──────┼─────┼────┼──────┬─────┬────┤ ││ │ 合計 │發票張數:6 │0000000 │183633 │發票張數:4 │0000000 │183341 │ 292│├──┼───────┼──────┼─────┼────┼──────┼─────┼────┼─────┤│三 │92年9 月至10月│新響公司 │425750 │21288 │新響公司 │456160 │22808 │ ││ │間 │ ├─────┼────┤ ├─────┼────┤ ││ │ │ │229250 │11463 │ │307771 │15389 │ ││ │(92年11月17日)│ ├─────┼────┤ ├─────┼────┤ ││ │ │ │455094 │22755 │ │478573 │23929 │ ││ │ │ ├─────┼────┤ ├─────┼────┤ ││ │ │ │786343 │39317 │ │416286 │20814 │ ││ │ ├──────┼─────┼────┤ ├─────┼────┤ ││ │ │精樺公司 │437920 │21896 │ │266760 │13338 │ ││ │ │ ├─────┼────┼──────┼─────┼────┤ ││ │ │ │370000 │18500 │精樺公司 │752095 │37605 │ ││ │ │ ├─────┼────┤ ├─────┼────┤ ││ │ │ │378830 │18942 │ │816476 │40824 │ ││ │ │ ├─────┼────┤ ├─────┼────┤ ││ │ │ │220480 │11024 │ │220086 │11004 │ ││ │ │ ├─────┼────┤ ├─────┼────┤ ││ │ │ │382102 │19105 │ │839340 │41967 │ ││ │ ├──────┼─────┼────┤ ├─────┼────┤ ││ │ │正烜公司 │307157 │15358 │ │106048 │5302 │ ││ │ │ ├─────┼────┤ ├─────┼────┤ ││ │ │ │516970 │25849 │ │105560 │5278 │ ││ │ │ ├─────┼────┤ ├─────┼────┤ ││ │ │ │746299 │37315 │ │50422 │2521 │ ││ │ ├──────┼─────┼────┼──────┼─────┼────┤ ││ │ │久葉科技股份│0000000 │57480 │久葉公司 │0000000 │73993 │ ││ │ │有限公司(下 ├─────┼────┤ ├─────┼────┤ ││ │ │稱久葉公司) │940060 │47003 │ │410280 │20514 │ ││ │ │ ├─────┼────┤ ├─────┼────┤ ││ │ │ │847000 │42350 │ │0000000 │52326 │ ││ │ ├──────┼─────┼────┼──────┼─────┼────┤ ││ │ │群達電子有限│581152 │29058 │隴豪公司 │219894 │10995 │ ││ │ │公司(下稱群 ├─────┼────┤ ├─────┼────┤ ││ │ │達公司) │782305 │39115 │ │646494 │32325 │ ││ │ │ ├─────┼────┤ ├─────┼────┤ ││ │ │ │157967 │7898 │ │714496 │35725 │ ││ │ │ ├─────┼────┼──────┼─────┼────┤ ││ │ │ │477381 │23869 │耀群電子有限│829243 │41462 │ ││ │ │ ├─────┼────┤公司(下稱耀 ├─────┼────┤ ││ │ │ │791943 │39597 │群公司) │616021 │30801 │ ││ │ ├──────┴─────┴────┤ ├─────┼────┤ ││ │ │ │ │506024 │25301 │ ││ │ │ │ ├─────┼────┤ ││ │ │ │ │839460 │41973 │ ││ ├───────┼──────┬─────┬────┼──────┼─────┼────┤ ││ │合計 │發票張數:20│00000000 │549182 │發票張數:22│00000000 │606194 │ 0│├──┼───────┼──────┼─────┼────┼──────┼─────┼────┼─────┤│四 │92年11月至12月│廣三鉞工業股│0000000 │86200 │精樺公司 │290250 │14513 │ ││ │間 │份有限公司( ├─────┼────┼──────┼─────┼────┤ ││ │ │下稱廣三鉞公│0000000 │5425 │隴豪公司 │758000 │37900 │ ││ │(93年1 月16日)│司) ├─────┼────┤ ├─────┼────┤ ││ │ │ │0000000 │110000 │ │345775 │17289 │ ││ │ │ ├─────┼────┤ ├─────┼────┤ ││ │ │ │0000000 │88500 │ │646100 │32305 │ ││ │ │ ├─────┼────┤ ├─────┼────┤ ││ │ │ │0000000 │95000 │ │429592 │21480 │ ││ │ │ ├─────┼────┤ ├─────┼────┤ ││ │ │ │0000000 │57850 │ │408075 │20404 │ ││ │ │ ├─────┼────┤ ├─────┼────┤ ││ │ │ │979000 │48950 │ │930775 │46539 │ ││ │ │ ├─────┼────┤ ├─────┼────┤ ││ │ │ │0000000 │51025 │ │171500 │8575 │ ││ │ │ ├─────┼────┤ ├─────┼────┤ ││ │ │ │884400 │44220 │ │264750 │13238 │ ││ │ │ ├─────┼────┤ ├─────┼────┤ ││ │ │ │0000000 │56880 │ │528486 │26424 │ ││ │ ├──────┼─────┼────┤ ├─────┼────┤ ││ │ │新響公司 │0000000 │53809 │ │238140 │11907 │ ││ │ │ ├─────┼────┤ ├─────┼────┤ ││ │ │ │0000000 │56326 │ │353237 │17662 │ ││ │ │ ├─────┼────┤ ├─────┼────┤ ││ │ │ │649870 │ 32494 │ │407873 │20394 │ ││ │ │ ├─────┼────┤ ├─────┼────┤ ││ │ │ │733744 │36687 │ │455624 │22781 │ ││ │ │ ├─────┼────┤ ├─────┼────┤ ││ │ │ │0000000 │86655 │ │705436 │35272 │ ││ │ │ ├─────┼────┤ ├─────┼────┤ ││ │ │ │872238 │43612 │ │720000 │36000 │ ││ │ ├──────┼─────┼────┤ ├─────┼────┤ ││ │ │精樺公司 │839343 │41967 │ │671160 │33558 │ ││ │ │ ├─────┼────┤ ├─────┼────┤ ││ │ │ │421918 │21096 │ │458668 │22933 │ ││ │ │ ├─────┼────┼──────┴─────┴────┤ ││ │ │ │340880 │17044 │ │ ││ │ │ ├─────┼────┤ │ ││ │ │ │376803 │18840 │ │ ││ │ │ ├─────┼────┤ │ ││ │ │ │329280 │16464 │ │ ││ │ ├──────┼─────┼────┤ │ ││ │ │正烜公司 │333912 │16695 │ │ ││ │ │ ├─────┼────┤ │ ││ │ │ │390512 │19526 │ │ ││ │ │ ├─────┼────┤ │ ││ │ │ │895538 │44777 │ │ ││ │ │ ├─────┼────┤ │ ││ │ │ │254865 │12743 │ │ ││ │ │ ├─────┼────┤ │ ││ │ │ │508367 │25418 │ │ ││ │ ├──────┼─────┼────┤ │ ││ │ │錦鏽出版事業│0000000 │1000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久葉公司 │757790 │37890 │ │ ││ │ │ ├─────┼────┤ │ ││ │ │ │646086 │32304 │ │ ││ │ │ ├─────┼────┤ │ ││ │ │ │290000 │14500 │ │ ││ │ ├──────┼─────┼────┤ │ ││ │ │隴豪公司 │700000 │35000 │ │ ││ │ │ ├─────┼────┤ │ ││ │ │ │171442 │8572 │ │ ││ │ │ ├─────┼────┤ │ ││ │ │ │238100 │11905 │ │ ││ ├───────┼──────┼─────┼────┼──────┬─────┬────┼─────┤│ │合計 │發票張數:33│00000000 │0000000 │發票張數:18│0000000 │439174 │ 0000000│├──┼───────┼──────┼─────┼────┼──────┼─────┼────┼─────┤│五 │93年1月至2月間│久葉公司 │626190 │31310 │廣三鉞公司 │104794 │5240 │ ││ │ ├──────┼─────┼────┤ ├─────┼────┤ ││ │(93年3月16日) │隴豪公司 │267460 │13373 │ │629925 │31496 │ ││ │ │ ├─────┼────┤ ├─────┼────┤ ││ │ │ │595620 │29781 │ │143750 │7188 │ ││ │ ├──────┼─────┼────┤ ├─────┼────┤ ││ │ │立安電子股份│0000000 │50475 │ │28750 │1438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群達公司 │819657 │40983 │ │33467 │1673 │ ││ │ │ ├─────┼────┼──────┼─────┼────┤ ││ │ │ │619819 │30991 │隴豪公司 │609500 │30475 │ ││ │ │ ├─────┼────┤ ├─────┼────┤ ││ │ │ │381143 │19057 │ │515000 │25750 │ ││ │ ├──────┼─────┼────┼──────┴─────┴────┤ ││ │ │耀群電子有限│779956 │38998 │ │ ││ │ │公司 │ │ │ │ ││ ├───────┼──────┼─────┼────┼──────┬─────┬────┼─────┤│ │ 合計 │發票張數:8 │0000000 │254968 │發票張數:7 │0000000 │103260 │ 151708│├──┼───────┼──────┴─────┴────┼──────┼─────┼────┼─────┤│六 │93年3月間 │ │台灣三立達科│775000 │38750 │ ││ │ │ │技股份有限公├─────┼────┤ ││ │(93年5月17日) │ │司 │620000 │31000 │ ││ │ │ │ ├─────┼────┤ ││ │ │ │ │37728 │1886 │ ││ │ │ │ ├─────┼────┤ ││ │ │ │ │204044 │10202 │ ││ │ │ │ ├─────┼────┤ ││ │ │ │ │620000 │31000 │ ││ │ │ │ ├─────┼────┤ ││ │ │ │ │395000 │19750 │ ││ │ │ │ ├─────┼────┤ ││ │ │ │ │720000 │36000 │ ││ ├───────┼──────┬─────┬────┼──────┼─────┼────┼─────┤│ │合計 │發票張數:0 │0 │0 │發票張數:7 │0000000 │168588 │ 0│├──┴───────┼──────┼─────┼────┼──────┼─────┼────┼─────┤│總 計│發票張數:82│00000000 │0000000 │發票張數:71│00000000 │0000000 │ │├──────────┴──────┴─────┴────┴──────┴─────┴────┼─────┤│逃 漏 稅 總 額 │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