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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52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29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承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受傷致死罪,處拘役參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至於被告於106 年9 月1 日具狀略以:被告因醫生診斷出患有疑似雙向情感障礙症,易受房東張先生影響,對此事感到相當後悔,請求傳喚被告到庭陳述意見,以利釐清事實等語。惟本案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張秋波所述情節相符,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至於其患有疑似雙向情感障礙症(附卷之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會依法審酌裁量,認無傳喚被告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理,僅因故與房東發生爭執,竟個人情緒失控,徒手丟擲及毆打所飼養兔子

2 隻,致該2 隻兔子均傷重而死亡,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素行、年輕心智較不成熟、其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患有疑似雙向情感障礙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物保護法第6 條、修正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物保護法第6條(全文)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修正前動物保護法第25條(全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3135號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6年3月9日21時許,在斯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租屋處內,與房東張秋波(另為不起訴處分)因故生有爭執,甲○○一時氣憤,竟基於傷害動物之犯意,以徒手丟擲及毆打其所飼養之兔子2隻,致該2隻兔子均傷重而死亡。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秋波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無訛,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行為後,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業於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條第2項或第6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修正之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知本件法定本刑由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修正前動物保護法第6條不得傷害動物之規定,並致動物死亡,請依修正前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