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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83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34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朝日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5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朝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故意滯留他國不歸並就學就業,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所為實屬可議,自應予非難,並衡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智識程度暨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5039號被 告 劉朝日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已遷出國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朝日係役齡男子,於民國97年向入出境管理局(現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經依「役男出境管理辦法」核准後,於97年12月31日出境,期間多次入出境。詎其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已逾最高就學年齡33歲而出境未歸,嗣經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於106年1月3日,以新北板役字第1062010081號函催告,因劉朝日之戶籍業於100年1 月28日遷出國外並為遷出登記,該公所除將新北板役字第1062056761號 106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送達交付劉朝日之父劉炳偉代為收受,催告劉朝日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外,並以105年7月28日新北板役字第1062056815號文公示送達上開徵兵檢查通知書,於當日公示,經六十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劉朝日仍未按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證人劉炳偉之證述。

(二)被告戶籍資料。

(三)新北市板橋區106 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北板役字第1062010081號函、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送達證書、新北板役字第1062056761號106 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公示送達公告暨照片。

(四)內政部移民署106 年11月24日移署資字第1060127199號函暨劉朝日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役男出國申請書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核准出境,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