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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交附民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賴東甲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月雪律師原 告 賴宋素玉被 告 吳威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57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鄭淳予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