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鄭勇宗被 告 蔡嘉鈺選任辯護人 林懿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351 號),聲請交保,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以106 年度偵聲字第216 號裁定駁回後,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 年6 月30日以106 年度偵抗字第832 號撤銷原裁定關於蔡嘉鈺部分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女友蔡嘉鈺未牽扯上本案買毒,且為高齡孕婦,都未產檢過,希望她在懷孕3 個月內能把小孩拿掉,才不會對大人造成危險,故聲請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蔡嘉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7日訊問後,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同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檢察官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先於106 年7 月4 日釋放被告後,再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本院於同年7 月6 日以106 年度偵聲字第259 號裁定撤銷羈押,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羈押既已撤銷,聲請人對已消滅之羈押聲請交保,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