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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安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騏紘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騏紘自民國107 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理 由

一、被告何騏紘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所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 項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已有逃亡之情形,而於民國107 年3 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於107 年5 月22日訊問被告後,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仍認被告有前揭逃亡之羈押原因;且被告所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 項之罪,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在案。又被告於偵查中曾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猶無法確保其遵期到庭;故被告請求以1 、2 萬元交保等語,顯非可採。本院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7 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