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6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雅惠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告訴人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與丙○○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民國
105 年9月7日至8日,在高雄市義大世界皇家酒店1668號房內,合意發生性行為;復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同年10月25 日至26日,在金門縣昇恆昌金湖大飯店內,合意發生性行為。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則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虹儒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