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1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日山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丙○○之配偶,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民國100年8月11日起至105年4月23日止,以每月平均發生8次性行為之頻率,分別在臺南市○○區○○○街○○○巷○號、新北市永和區教室及乙○○租屋處等地與乙○○發生性行為。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則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虹儒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