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5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許宏民被 告 阮文孟 年籍不詳

裴山河 年籍不詳阮氏秋紅 年籍不詳范文英 年籍不詳阮文豪 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限制被告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宏民前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阮文孟、裴山河、阮氏秋紅、范文英、阮文豪提出傷害及詐欺等告訴,現由該署公股以106 年度他字第1173號偵查中;而被告5 人目前已分別收容在內政部移民署之收容所,倘被告5 人日後遭行政主管機關遣返回國,豈非外籍人士可利用制度便利,於犯後一走了之,債留臺灣,使我國公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不復安在;為確保我國刑罰權之實施及聲請人得向被告5 人追討不法利益,爰請法院為限制被告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惟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未具體援引任何法律條文;且查遍我國法律,亦無告訴人於偵查中得逕向法院聲請限制被告出境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出境
裁判日期: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