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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5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旭欽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旭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旭欽因偽造有價證卷、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9 年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旭欽前因犯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共10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0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嗣又因犯竊盜、偽造文書、贓物、偽造有價證券、搶奪、偽證及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8 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95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1月確定,應合併接續執行有期徒刑9 年。受刑人於98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10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4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6 月7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571 號函暨所附該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