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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7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姜衛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衛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衛國因偽造印文、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0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姜衛國(一)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51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7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確定。(二)另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受刑人自102 年3 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

2 年8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12年5 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2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