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0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韋林琮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210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韋林琮被訴涉嫌貪污案件,由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101號審理,並經本院限制出境。茲因本案經審理完畢判決賭博罪8 個月徒刑,聲請人於民國10
6 年9 月7 日執行完畢,故具狀請求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8日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而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並以102 年1 月
7 日新北院清刑濟101 聲羈759 字第000986號函,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制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下稱海巡署海巡總局)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在案;嗣因被告所涉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刑,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聲請人不服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將原判決撤銷,改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230號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 年1 月16日傳喚到案開始執行,並由該署以106 年1 月18日新北檢兆甲106 執46字第02726 號函請移民署、海巡署海巡總局解除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759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46號卷宗核閱無訛。而上開2 單位即分別解除聲請人之出境、出海管制,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 紙在卷可考,至最高法院雖於105 年12月8 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 條第1 項第1 款,以聲請人經判處6 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而通知移民署禁止聲請人出境,惟該通知之限制效力至
106 年9 月7 日聲請人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時即已解除,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附卷足憑,則聲請人前經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既已解除,其上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適狀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缺乏審酌之基礎,其聲請即失其所據而無實益。從而,聲請人所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