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9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3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瑞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瑞鴻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瑞鴻因恐嚇得利(聲請書贅載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莊瑞鴻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