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9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崇碧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崇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崇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翁崇碧有下列科刑紀錄:(一)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1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2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56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21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4 案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3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上揭(一)、
(二)罪行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10月23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確定,於102 年4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遭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又7 日;(三)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9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79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
5 月確定;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26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月確定;上開3 案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8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3 年7 月27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3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
2 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