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59號聲 請 人 謝幸珊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扣押第三人財產(105 年度聲扣字第20號),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林恩晞之債權人,且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本案不動產)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林恩晞將本案不動產設定第一、二順位抵押權後,再將其信託予億圓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公司),聲請人於本案不動產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拍定後,始知本案不動產受禁止處分,由此推論檢察官在查扣本案不動產時,僅憑表面之登記資料統予查封、扣押,且查封扣押後亦未通知相關權利人,進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爰請求撤銷本案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至第4 項亦定有明文。再者,在扣押物上設定信託之人,僅係依照信託契約,在受託人不履行信託契約時,可依其信託契約請求信託人履行。基此,扣押物之信託人充其量僅能認為係「利害關係人」,而非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 項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三、經查:㈠被告陳東豐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105 年度偵字第37264 號、106年度偵字第5144號提起公訴,而共犯周瑞慶(別名陳子龍、違反銀行法涉嫌部分,另案通緝中)尚未到案,此有起訴書在卷可參,而該案件於106 年4 月12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依
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審理中,先予敘明。㈡惟本案不動產為億圓富公司所有,信託人為林恩晞,聲請人
僅係抵押權人,有本案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 至13頁),聲請人並非扣押物(即本案不動產)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而為利害關係人,自無從以抵押物已被扣押為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請求發還或撤銷扣押處分。
㈢再者,周瑞慶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涉嫌部份,行為時間自
102 年8 月前某日至105 年12月13日止,本案不動產設定信託之時間均為105 年4 月19日,上開時間係周瑞慶行為時間於102 年8 月間後發生事實,而共犯周瑞慶尚未到案,且該案件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尚在審理中,是否與該案無關,尚不明確,況證人即土地代書楊淑君於調詢中證述:周瑞慶購買許多不動產,會信託予千鼎、新廣陞、瑋瀚、億圓富投資顧問、環球鑫、元裕、明通、諾星等公司管理,藉以節省稅賦等語(見偵卷第37264 號卷四,A22 卷,第5 頁),益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表示:被告周瑞慶等人利用本案犯罪手法所獲之犯罪所得,以形式上為信託,實質上為買賣之手法購買附表所示房地,並將該房地信託在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是該房地仍有扣押必要等語,並非無稽,此有該署106 年10月12日新北檢兆孫106 蒞25061 字第46833 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解除扣押之本案不動產,礙難僅依聲請人所述逕認與億圓富集團無關,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意旨請求撤銷扣押處分,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萌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附表┌──┬───┬──────────────┬─────┐│編號│種類 │座落位置 │權利範圍 │├──┼───┼──────────────┼─────┤│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1402│287/100000││ │ │地號 │ │├──┼───┼──────────────┼─────┤│ 2 │房屋 │高雄市○○區○○○路○○○ 巷2 │1/1 ││ │ │號15樓之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