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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5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47號聲 請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被 告 張仁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仁壕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仁壕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受命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案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其與共犯張景淳先前陳述迭有不同,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第3 條第1 項之偽造幣券罪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至3 款規定,為羈押處分。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即被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及共犯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認罪,其勾串共犯之動機已明顯降低,且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定106 年12月28日宣判,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以確保日後訴訟、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法 官 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書記官 盧瑞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