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施榮一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6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榮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施榮一(下稱被告)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准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2 萬元候傳。
嗣該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903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於106 年9 月7 日確定,檢察官遂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寄發傳票及通知書各1 件,傳喚其應於106 年11月14日上午9 時30分到案執行,以及如逃匿則依法聲請沒收保證金2 萬元之旨,該傳票及通知書均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
6 年10月30日合法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檢察官復指派司法警察於同年12月1 日14時前往上開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地址,仍因被告不在該處所,不知去向而拘提未果,足證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地檢署106 年2 月22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同署通知書1 份、送達證書2 份、新北地檢署106 年11月15日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之106 年12月1 日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屬實。且被告前於99年6 月28日假釋出監後迄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