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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7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7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寶元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寶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寶元因偽造印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6 月(聲請書誤載為「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

105 年4 月23日入監執行,嗣於106 年2 月24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1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3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㈣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1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5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㈢至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4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裁定所定之刑期與㈠、㈡之刑期接續執行。而前揭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0月2 日(此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466號裁定所核發之106 年度執更助字第76號執行揮書之執畢日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9 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6 年10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6 年10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2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