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世豪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世豪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王世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坦承犯行,且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及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犯嫌重大,又被告前有數次通緝後而經緝獲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連續3 日反覆前往被害人住家外以持槍發射子彈之方式恐嚇被害人,有反覆實施恐嚇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6 年
6 月7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8 月3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106 年9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佳君法 官 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