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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附民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陳俊宏法定代理人 吳宜榛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被 告 林示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