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江淑芳被 告 羅啓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鄭淳予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