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 告 許嘉慶被 告 桂德恩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 告 許嘉慶被 告 桂德恩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