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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69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9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唯宏被 告 呂恆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恆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行為,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尊嚴、外在名譽及告訴人於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顯見被告漠視他人名譽法益之心態,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8599號被 告 呂恆毅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恆毅本受僱於李俊德,兩人因薪資問題而生糾紛,竟不思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 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趁兩人前往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2 樓「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試行調解之際,公然對李俊德辱罵「幹你娘」、「臭卒仔」等穢語,足以貶損李俊德對外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李俊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恆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俊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 唯 宏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