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47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金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鄧金有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更正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鄧金有前因①妨害風化及準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7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5年6月,嗣準強盜罪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46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年11月,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9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②竊盜及侵占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9303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③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贓物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6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開③、④案件,經苗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9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②、⑤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上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4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1月14日新北警鑑字第1062260295號鑑驗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被害人所管領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筱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664號被 告 鄧金有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豐鄉松柏林109號居新竹縣○○市○○○路○○○號501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金有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8月23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慈鳳宮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功德箱內鄭清富所管領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勘查,並將採得之上衣、牛仔褲送驗結果,該衣物所殘留之DNA型別與被告之DNA型別相符。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鄧金有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鄭清富於警詢之證述。
(三) 證人李幸姬於警詢之證述。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筱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