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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陸玉鑾兼特別代理人 盧鳳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律師被 告 郭書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6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