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52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碧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碧雲為告訴人謝敏華位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租屋處之房東,租賃期間為民國106年8月15日起至108年8月15日止,2人因租屋糾紛素有嫌隙。被告明知告訴人於107年2月15日始搬離上開租屋處,且告訴人尚未將上開租屋處之鑰匙歸還並點交房屋,上開租屋處則仍在告訴人之管領支配下,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於同年1月28日下午4時許,擅自進入告訴人上開租屋處,取走前開處所之電風扇1台。嗣經告訴人於107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返回上開租屋處後,發現屋內電風扇遺失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謝敏華告訴被告曾碧雲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文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