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俐澐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李皇毅為有配偶之人,詎基於相姦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男女性器官接合之性交方式,與李皇毅接續發生4次性交行為(李皇毅所涉妨害家庭罪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39條第1項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第1項後段之相姦罪嫌,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又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附表:
┌──┬────────┬───────────────┐│編號│時間 │地點 │├──┼────────┼───────────────┤│ 1 │民國106 年10月10│新北市○○區○○路○ ○○ 號之儷││ │日 │閣汽車旅館 │├──┼────────┼───────────────┤│ 2 │民國106 年10月10○○○區○○街○○○號之宏仁旅館 ││ │日至106 年11月14│ ││ │日間某時 │ │├──┼────────┼───────────────┤│ 3 │民國106 年10月10○○○區○○街○○○號之宏仁旅館 ││ │日至106 年11月14│ ││ │日間某時 │ │├──┼────────┼───────────────┤│ 4 │民國106 年11月14│新北市○○區○○路○○號之皇都旅││ │日 │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