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1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月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月純與張瑞軒係姑姪關係。2人因公同共有之新北市○○區○○街○○號房屋之出租及租金分配事宜致生怨隙。詎張月純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4日9時5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建物前,公然以「會死就去死」、「不要臉」、「瘋子」(臺語)辱罵張瑞軒,而貶損張瑞軒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