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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易緝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勝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勝熙為航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航鈦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航鈦公司於民國92年7 月間財務已困難,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2年7 月間起,至93年1 月間止,數次以航鈦公司名義,在台北縣○○鎮0000000市○○區○○○街○○○ 號,向祥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祥鋼公司)訂購組裝模具,祥鋼公司將模具交付後,被告僅於

93 年1月間支付新臺幣(下同)164 萬7,242 元後,即未再付款,尚積欠祥鋼公司851 萬0,845 元,並以尚有大廠商積欠貨款未付為由,拒不付款,嗣於93年2 月即向法院聲請破產,致祥鋼公司追索無著。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4年2 月2 日修正、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明定。本案被告行為時涉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而其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其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另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並於95年7月1 日施行,修正後犯最重本刑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因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較之修正前犯最重本刑

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因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利於行為人,是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之規定。至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等,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另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時效之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上開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 (即2 年6 月)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亦分別規定。又前開停止時效進行之事由,包括因被告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之情形(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四、查被告所涉犯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犯罪行為終了之日為93年1 月19日〔公訴意旨認被告行為係自92年7 月間至93年1 月間,而依卷內祥鋼公司93年1月最後1 次出貨與航鈦公司銷貨單之貨單日期為93年1 月19日(見94年度他字第3900號卷第54頁),故以該日為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計算之〕,是追訴權時效即應自93年1 月19日起算,加計法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及4 分之1 停止期間

2 年6 月,及檢察官自93年12月1 日開始偵查本案,至本院於95年6 月6 日發布通緝日止之期間,計1 年6 月5 日,則被告所犯前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已於107 年1 月25日完成等情,業據本院核閱本案全卷無誤,應堪認定。綜上,被告被訴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按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刑法第40條之2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前開犯罪已罹於追訴權時效,業如前述,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詐欺犯罪所得851 萬0,845 元,依前開刑法第40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得沒收,故本院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