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3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喻茹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喻茹被訴通姦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喻茹係陳慶武之妻,為有配偶之人,廖信偉亦明知被告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廖信偉2 人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0月間至105 年2月間某5 日,分別在桃園市○○區○○○街某汽車旅館、新北市○○區○○○路○ 段某汽車旅館內,合意發生性行為各
1 次,另於廖信偉位在桃園市○○區○○○街431 之1 號「品捷底盤維修工作室」內,合意發生性行為3 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慶武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罪名,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7 年4 月2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彭麗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