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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智簡上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立玶(原名陳俊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智簡字第67號,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230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立玶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立玶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5 年10月間某日,以其微信帳號「zhenjunping001」,以每件新臺幣(下同)70元至4,800 元不等之代價,匯款至大陸地區阿里巴巴支付寶帳號000-0000000000號,向大陸地區使用微信帳號「MICHAEL335」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即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網站,使用「Bin Guz

man 」之帳號刊登陳列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商品等訊息及圖片,並將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陳列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特遣隊」商店內,且以每件150 元至6,

50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並藉以牟利。嗣為警於105 年12月15日下午2 時許持本院核發105 年度聲搜字第2718號搜索票至「特遣隊」商店搜索,並扣得陳立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判決以下援引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陳立玶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07 年度智簡上字第1 號卷(下稱簡上卷)第116 頁、第

226 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之情形,認以資為證據核無不當,是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106 年度偵字第23050 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97 頁背面、簡上卷第115 頁、第239 頁】,並有(TBL 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查詢、鑑定報告書;(阿迪達斯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查詢、106 年1 月20日鑑定報告書;(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查詢、鑑定報告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查詢、鑑定報告書;(力霸克國際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查詢、鑑定報告書;(盧克提卡集團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查詢、鑑定報告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鑑定報告書;(史塔西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查詢、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鑑定報告書;(DKH 零售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查詢、鑑定報告書;(歐克利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布拜里公司)網路查詢非傳統商標分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查詢、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昂德亞摩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查詢、(羅茲公司)鑑定報告、鑑價報告(中、英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查詢;本院105 年聲搜字2718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處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時間:105 年12月15日)、(阿迪達斯公司)105 年11月15日鑑定報告書、特遣隊劉永斌名片影本、統一發票、特遣隊企業社公示資料查詢、(特遣隊市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販賣商品網路頁面擷圖、仿冒品蒐證照片、現場勘查及店內照片、Wechat對話擷圖、現場搜索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8、19頁、第23至29頁、第33、34頁、第38至45頁、第49、50頁、第54、55頁、第59至61頁、第65至68頁、第70至76頁、第78頁、第85頁至第96頁背面、第99至108 頁、第110 頁、第114 頁、第119 至138 頁、第

142 至183 頁),並扣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可資佐證。綜上,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理由: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雖謂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以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云云,惟此顯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記載被告「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連結網際網路…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並藉以牟利」,且未具體載述曾「販賣」予何人等旨不符,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認定,容屬有誤,且不拘束本院判斷,附此敘明。

㈡ 被告以同一意圖販賣而陳列如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㈢ 被告自105 年10月間起至同年12月15日下午2 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意圖販賣而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

㈣ 被告前於104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上訴後並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0號駁回上訴確定,業於105 年9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附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 原判決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1.本件檢察官僅就被告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事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原判決逕認被告所為係犯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尚有未恰。

2.原判決認被告有4 萬元之犯罪所得,而予宣告沒收,亦有未恰(理由詳後述)。原判決既有上揭未恰,即屬無從維持,應由本院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惟原判決既經撤銷,當由本院合議庭審酌包含檢察官上訴意旨在內之一切情狀,重行量刑)。

㈡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因前揭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執行完畢,旋即故態復萌,再犯同類型犯罪,且所侵害之商標法益更鉅,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另考量已與附表一編號2 至8 、11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此有被告與部分商標權人簽立之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簡上卷第133 、134 頁、第137 、138 頁、第141 、142 頁、第145 、146 頁、第

149 、150 頁、第153 、154 頁、第157 、158 頁、第161、162 頁),惟自陳其僅給付阿迪達斯公司一期6 萬元等語(見簡上卷第237 頁),而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力霸克國際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克麗絲汀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史塔西公司、TBL 授權有限責任公司則具狀表示:被告雖與告訴人等進行調解協商,然被告並無依調解筆錄給付損害賠償金,被告非誠心悔過,建議判處被告6 月以上有期徒刑等語(見簡上卷第193 、194 頁)、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則亦具狀表示:本案被告為累犯,且本案遭查扣之品牌、數量均非微,請維持原審判決等語(見簡上卷第217 頁),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語(警詢筆錄參照,見偵查卷第6 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 沒收:

1.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2.被告既僅被訴「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且無證據證明其已因該犯罪行為而獲致金錢或其他不法利益,自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至被告雖於警詢時自陳其獲利約4 萬元等語(見偵查卷第10頁),惟此顯與本件被告被訴意圖販賣而陳列犯行無關,自難遽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姿函、詹啟章於本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修辰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但育緗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 1 │SUPERDRY極度│英商.DKH 零售│第00000000號│鞋子、衣服、男用短褲││ │乾燥文字及 │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外套 ││ │圖樣 │ │第00000000號│ ││ │ │ │第00000000號│ │├──┼──────┼───────┼──────┼──────────┤│ 2 │adidas文字及│德商阿迪達斯公│第00000000號│衣服,靴子;鞋子;襪││ │圖樣 │司 │第00000000號│子,冠帽,圍巾、披巾││ │ │ │第00000000號│;頭巾;領帶、領結;││ │ │ │第00000000號│領巾;服飾用手套;禦││ │ │ │第00000000號│寒用手套;服飾用腰帶││ │ │ │第00000000號│。袋子及運動用袋。 │├──┼──────┼───────┼──────┼──────────┤│ 3 │Y-3文字及圖 │荷蘭商阿迪達斯│第00000000號│襪子 ││ │樣 │國際行銷公司 │ │ │├──┼──────┼───────┼──────┼──────────┤│ 4 │dior │法商‧克麗絲汀│第0000000號 │各種衣服領袖及其他應││ │ │迪奧高巧股份有│ │屬本類之一切商品 ││ │ │限公司 │ │ │├──┼──────┼───────┼──────┼──────────┤│ 5 │Rayban │義大利商盧克提│第0000000號 │眼鏡 ││ │ │卡集團公司 │ │ │├──┼──────┼───────┼──────┼──────────┤│ 6 │puma文字及圖│德商彪馬歐洲公│第0000000號 │運動鞋、手提袋、衣服││ │樣 │開有限責任公司│第00000000號│ ││ │ │ │第00000000號│ ││ │ │ │第00000000號│ ││ │ │ │第00000000號│ ││ │ │ │第00000000號│ ││ │ │ │第00000000號│ │├──┼──────┼───────┼──────┼──────────┤│ 7 │stussy文字及│美商史塔西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靴、鞋、襪、帽││ │圖樣 │ │第00000000號│子、頭巾、服飾用皮帶││ │ │ │ │、腰帶。 │├──┼──────┼───────┼──────┼──────────┤│ 8 │Timberland文│美商TBL 授有限│第000000000 │靴鞋,運動鞋,布鞋,││ │字及圖樣 │責任公司 │號第00000000│帆布鞋,膠鞋,雨鞋,││ │ │ │號 │拖鞋,涼鞋,短幫套鞋│├──┼──────┼───────┼──────┼──────────┤│ 9 │burberry文字│英商布拜里公司│第00000000號│外套、上衣、手提包、││ │及圖樣 │ │第00000000號│內褲 ││ │ │ │第00000000號│ │├──┼──────┼───────┼──────┼──────────┤│ 10 │Under Armour│美商昂德亞摩公│第00000000號│外套、毛帽、褲子、上││ │文字及圖樣 │司 │第00000000號│衣、內衣、內褲、背包││ │ │ │第00000000號│、襪子 │├──┼──────┼───────┼──────┼──────────┤│ 11 │REEBOK文字及│英商力霸克國際│第00000000號│靴鞋、帽子、衣服。 ││ │圖樣 │公司 │ │ │├──┼──────┼───────┼──────┼──────────┤│ 12 │ROOT文字及圖│加拿大商.羅茲│第00000000號│寬鬆上衣、褲子 ││ │樣 │公司 │第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品 │ 數量 │├──┼─────────────┼───┤│ 1 │SUPERDRY極度乾燥鞋子 │ 2雙 │├──┼─────────────┼───┤│ 2 │SUPERDRY極度乾燥短袖上衣 │ 5件 │├──┼─────────────┼───┤│ 3 │SUPERDRY極度乾燥長褲、短褲│ 2件 │├──┼─────────────┼───┤│ 4 │SUPERDRY極度乾燥包袋 │ 3件 │├──┼─────────────┼───┤│ 5 │SUPERDRY極度乾燥外套 │ 170件│├──┼─────────────┼───┤│ 6 │Roots長袖上衣 │ 16件 │├──┼─────────────┼───┤│ 7 │Roots褲子 │ 7件 │├──┼─────────────┼───┤│ 8 │adidas球鞋 │ 14雙 │├──┼─────────────┼───┤│ 9 │adidas拖鞋 │ 4雙 │├──┼─────────────┼───┤│ 10 │adidas襪子 │ 2雙 │├──┼─────────────┼───┤│ 11 │adidas夾克 │ 30件 │├──┼─────────────┼───┤│ 12 │adidas背心 │ 3件 │├──┼─────────────┼───┤│ 13 │adidas短袖上衣 │ 3件 │├──┼─────────────┼───┤│ 14 │adidas長袖上衣 │ 1件 │├──┼─────────────┼───┤│ 15 │adidas長褲 │ 13件 │├──┼─────────────┼───┤│ 16 │adidas包包 │ 3件 │├──┼─────────────┼───┤│ 17 │Y-3褲子 │ 1件 │├──┼─────────────┼───┤│ 18 │Y-3T恤 │ 1件 │├──┼─────────────┼───┤│ 19 │DIOR毛衣 │ 3件 │├──┼─────────────┼───┤│ 20 │RayBan眼鏡 │ 1件 │├──┼─────────────┼───┤│ 21 │Reebok褲子 │ 2件 │├──┼─────────────┼───┤│ 22 │puma鞋子 │ 1雙 │├──┼─────────────┼───┤│ 23 │puma袋子 │ 1件 │├──┼─────────────┼───┤│ 24 │puma外套 │ 1件 │├──┼─────────────┼───┤│ 25 │stussy帽子 │ 1件 │├──┼─────────────┼───┤│ 26 │stussy短袖上衣 │ 1件 │├──┼─────────────┼───┤│ 27 │stussy長褲 │ 2件 │├──┼─────────────┼───┤│ 28 │stussy襪子 │ 2雙 │├──┼─────────────┼───┤│ 29 │Timberland鞋子 │ 4雙 │├──┼─────────────┼───┤│ 30 │burberry外套 │ 5件 │├──┼─────────────┼───┤│ 31 │burberry上衣 │ 20件 │├──┼─────────────┼───┤│ 32 │burberry手提包 │ 1件 │├──┼─────────────┼───┤│ 33 │burberry內褲 │ 1件 │├──┼─────────────┼───┤│ 34 │Under Armour外套 │ 7件 │├──┼─────────────┼───┤│ 35 │Under Armour毛帽 │ 7件 │├──┼─────────────┼───┤│ 36 │Under Armour褲子 │ 11件 │├──┼─────────────┼───┤│ 37 │Under Armour上衣 │ 2件 │├──┼─────────────┼───┤│ 38 │Under Armour內衣 │ 2件 │├──┼─────────────┼───┤│ 39 │Under Armour內褲 │ 16件 │├──┼─────────────┼───┤│ 40 │Under Armour背包 │ 1件 │├──┼─────────────┼───┤│ 41 │Under Armour鞋子 │ 4雙 │└──┴─────────────┴───┘

裁判案由:商標法
裁判日期: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