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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撤扣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梁伯榮送達代收人 施以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O四年度刑全字第3 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04 年度刑全字第3 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執行假扣押,並將聲請人所有不動產等財產查封扣押在案,惟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3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經核與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3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相符無訛,可知本院104 年度刑全字第3 號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人即債權人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揆諸上開條文,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所為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第220 條、民事訴訟法第53

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裁判日期: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