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何騏紘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
1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騏紘於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背景說明本案被告何騏紘因業務過失致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經本院傳拘無著後依法通緝。俟被告通緝到案,經本院予以羈押;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被告何騏紘以其非故意之行為,且其在外尚有公司業務等工作,急需其親自處理等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之判斷被告何騏紘經本院通緝到案,已有逃匿之羈押原因。又被告本案被訴犯行造成2 名被害人死亡,情節固然不輕,惟被告所涉究非重罪,且最重被訴罪名即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亦非故意犯罪。本院依比例原則衡量被告之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並參酌被告於偵查中曾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猶無法確保其遵期到庭之情,認被告倘若能提出3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