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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0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陳能瑞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5 年執沒字第3497、3688號、106年執沒字第891 、1361、3068、4537、4561、72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以新北檢兆丁一○五執沒三四九七、三六八八、一○六執沒八九一、一

三六一、三○六八、四五三七、四五六一、七二九一字第一五五一三號函所為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現於監獄執行中,並受民國105 年4 月19日行政執行書1 份(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執沒字第3497、3688號、106 年執沒字第891 、1361、3068、4537、4561、7291字第15513 號函之執行指揮命令),然保管金係母親辛苦工作寄給異議人生活之費用,並非異議人所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聲明異議狀誤繕為第115 條第1 項),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謂強制執行於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係規定有收入之債務人,即該法令係規範在外有工作所得或有財產之人所定之規定,異議人在監所服刑應不符此項規定。又依行政執行法第3 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為此提出聲明異議,請准退回上開保管金,改執行異議人在監勞作金,始為符法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0 條第1 項前段、第471 條第1 項、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2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為受刑人之財產,二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及保管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特殊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個別審酌外,即難謂有何不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異議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有如附表所示之經本院判

決確定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之諭知。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執行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有關沒收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於107 年4 月19日以新北檢兆丁字105 年執沒字第3497、3688號、106 年執沒字第891 、1361、3068、4537、4561、7291號字第15513 號函(下稱執行指揮)請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就異議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於酌留異議人每月在監生活需用金額後,將餘款匯入指定帳戶辦理沒收,經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又受刑人於監獄之保管金係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及監外他人送予受刑人後,由監所為受刑人所保管之金錢,為受刑人對監獄之債權,即屬受刑人所有之財產,依法並無不得執行之規定,不因由監獄代為保管及異議人支用需依循相關規定辦理即謂非屬異議人之財產,況且檢察官執行抵償裁判係執行國家公權力,與一般民事債權之性質有別,故對受刑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執行,無須先發扣押命令,亦不必考量保管金之性質是否為繼續性債權,自得為檢察官執行上述沒收處分時之抵償標的。是異議人主張保管金非其所有,不得強制扣款云云,顯有誤會,自難憑採。

㈡然上開指揮命令說明欄載明「一、…請貴監就保管該員之保

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經費(男性酌留新臺幣(下同)1,000 元隔月亦不累計)後,餘款匯送本署辦理沒收」、「二、本件酌留受刑人每月生活所需之金額,係依據法務部102 年1 月31日法檢字第10200016910 號函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 號函辦理」等詞,而自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後,法務部矯正署鑑於近年因物價波動,審酌矯正機關收容人購置日常生活用品、醫療用品、飲食補給及其他相關費用,兼考量男女性別均有其特有之需求等因素,為避免適用標準不一,業於107 年6月4 日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 號函,建議收容人(不區分男女性別)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調整為3,000 元;若收容人有特殊原因或需求,有提高酌留費用之必要,仍請檢察署、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而該署102年1 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 號函予以停止適用,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4 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可按。足見法務部矯正署亦認原定酌留標準1,000 元已不符現今物價需求,而有提高至3,000 元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認保管金不得為執行之標的固無理

由,惟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

430 號函既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6 月4 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 號函停止適用,並建議收容人(不區分男女性別)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調整為3,000 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未及審酌此節,循前開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 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 號函示意旨所為執行指揮命令,僅酌留1,000 元給受刑人作為生活所必需之花費,難認妥適,自應由本院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4 月19日以新北檢兆丁字105 年執沒字第3497、3688號、

106 年執沒字第891 、1361、3068、4537、4561、7291號字第15513 號函所為執行指揮命令予以撤銷,以俾更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叔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附表:

┌─┬─────┬────┬───┬────────┬───────────────┐│編│臺灣新北地│本院確定│確定日│罪名及宣告刑 │ 沒 收 ││號│方檢察署執│判決案號│期 │ │ ││ │行案號 │ │ │ │ │├─┼─────┼────┼───┼────────┼───────────────┤│1 │105 年度執│105 年度│105 年│甲○○犯侵入住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 │沒字第3497│審易字第│11月22│竊盜罪,處有期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號 │3443號 │日 │刑捌月。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 │105 年度執│105 年度│105 年│甲○○侵入住宅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鑽貳支、電鋸││ │沒字第3688│審易字第│11月29│盜,處有期徒刑玖│貳支、線鋸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 │號 │3446號 │日 │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3 │106 年度執│105 年度│105 年│甲○○竊盜,處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沒字第891 │審簡字第│12月6 │期徒刑伍月,如易│美金壹佰元、及印尼盾肆佰萬元均││ │號 │1845號 │日 │科罰金,以新臺幣│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6 年度執│105 年度│105 年│㈠甲○○犯竊盜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蛋壹簍沒收,││ │沒字第1361│審易字第│12月13│,處拘役伍拾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 │ │ │ │㈡甲○○犯侵入住│ ││ │ │ │ │宅竊盜罪,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 │ │ │ │㈢甲○○犯竊盜未│ ││ │ │ │ │遂罪,處拘役伍拾│ ││ │ │ │ │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 │ │ │ │㈣甲○○犯竊盜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汽油拾公升沒收││ │ │ │ │,處拘役肆拾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5 │106 年度執│106 年度│106 年│(一)甲○○竊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汽油陸佰毫升沒││ │沒字第3068│審易字第│5 月2 │,處拘役伍拾日,│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號 │190 號 │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 │ │ │ │(二)又侵入住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空氣壓縮機壹臺││ │ │ │ │竊盜,處有期徒刑│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捌月。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三)又竊盜,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銅管、電線各壹││ │ │ │ │拘役伍拾日,如易│批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四)又侵入住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牙機壹臺、牙││ │ │ │ │竊盜,處有期徒刑│盤貳組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捌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 │ │ │ │(五)又攜帶凶器│未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及犯罪所得││ │ │ │ │毀壞安全設備侵入│空壓機壹臺、電鋸壹臺均沒收,如││ │ │ │ │住宅竊盜,處有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徒刑玖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六)又侵入住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船釣鐵條貳拾參││ │ │ │ │竊盜,處有期徒刑│把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捌月。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七)又竊盜,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汽油柒公升沒收││ │ │ │ │拘役伍拾日,如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6 年度執│106 年度│106 年│甲○○侵入住宅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風車、修邊││ │沒字第4537│審易字第│6 月13│盜,處有期徒刑捌│機、彎具、切割機各壹台及電鑽貳││ │號 │1018號 │日 │月。 │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 │106 年度執│106 年度│106 年│甲○○侵入住宅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沒字第4561│審易字第│6 月1 │盜,處有期徒刑捌│ ││ │號 │1021號 │日 │月。 │ │├─┼─────┼────┼───┼────────┼───────────────┤│8 │106 年度執│106 年度│106 年│甲○○犯侵入住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宋楚瑜參選總統││ │沒字第7291│審易字第│9 月26│竊盜罪,處有期徒│紀念金幣壹組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 │號 │1802號 │日 │刑柒月。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