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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9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建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建評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評因妨害婚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邱建評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6年3月22日某時』外,餘均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