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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0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9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建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建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建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沈建位因違反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一節,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若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3、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07年9月11日具狀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佐,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