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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3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侑霖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1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侑霖之限制出境、出海准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莊侑霖因案經本院判刑,目前已執行完畢,聲請人將出國旅遊,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1 項第1 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且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76 號、88年度台抗字第166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限制出境之處分,既為保證被告到庭,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及執行之進行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矚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於民國99年4 月12日限制聲請人出境,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之限制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各1 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涉前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矚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600 萬元,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矚上易字第6 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聲請人入監執行後,於105 年5 月6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6 年4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等節,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針對聲請人前開案件之應執行刑,已執行完畢而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乙節,此有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之限制出境查詢結果瀏覽、107 年10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 年10月5 日新北檢兆卯104 執更2699字第51296 號函1紙在卷可佐,可認本案業已執行完畢,執行機關亦同意解除限制出境處分,茲審酌前情及前開說明,本院認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准予解除對聲請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法 官 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