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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50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德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德仁因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德仁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7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5 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至3 、5 、7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 、6 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併同聲請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2 頁),並經檢察官聲請在案,本院審核後亦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