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高偕傑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776 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偕傑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之住所。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高偕傑家裡經濟狀況不好,希望可以減少交保金額,願意每天去警局報到,聲請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復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予以羈押。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有固定住所及工作,若得以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於其陳報之住所(新北市○○區○○○街○○巷○ 號3 樓)。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法 官 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