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鄞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